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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事項 : 

  1. 以個人名義捐款,請註明捐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含戶籍地址與收件人地址以便寄發收據)、電話。
  2. 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匿名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超過新台幣10萬元之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 匯款為之。(政治獻金法第14 條)
  3.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對不同擬 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20萬元。
  4. 營利事業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 元。且捐贈之前一年度止之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否則依法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
  5. 人民團體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對不 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
  6. 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捐贈。其政治獻金法第7條部份摘錄如下: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 一、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 四、宗教團體。
    •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 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前政第三款所定累積 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 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 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聯務。
    • 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 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 者。』